法律问答

我去年得了肝硬化腹水都一年了现在还有水,养老保险交了24年,工令都30多年了,我能办病退吗

2019-05-04 20:00: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生劳动纠纷中关于病退的争议情况较多,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不存在病退一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到四级伤残待遇。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1、医疗保险女职工缴费满20年,男职工缴费满25年,就不用缴纳了。

    2、养老保险98年7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缴费满10年,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的15年。

    3、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达到退休年,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享受退休金的待遇。

    4、至于失业保险,如果准备失业,那么缴费满1年以上就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缴费满20年以上,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5、但是养老保险是缴费的年限越长,缴费的基数越高;那么等达到退休年龄后,本人的养老金也相应的要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江苏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对象为: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补缴办法为: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张师傅56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据悉,此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在待遇计发方面,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金为
    583.7元;年满60周岁,基本养老金为
    622.5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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