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满八年了,工作量是越来越大,工资却没有增加,而且把加班费也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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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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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班当天的加班没有加班费,也不给补休,这个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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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费的,员工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
1、找公司协商,比较节省大家的时间和精力;
2、向劳动部门匿名举报;
3、找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4、若上述的方法都行不通,建议是直接找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发生加班费争议的,不受1年
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产生加班费争议的,要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 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
5、劳动仲裁解决不了,或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建议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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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费。若公司不按照标准支付加班费,可以向工会反应,也可以直接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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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