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怀孕四个月还在上班的孕妇,在郑州东区XX住,但是现在公司却一调职的名义把我调到西区上班,来回上班需要四个小时的路程,这就是逼着我辞职呢,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吗?能告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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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变相逼员工辞职,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
1 如果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还么有到,那么,公司应该赔偿你至少2个半月工资;
2 如果你没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赔偿你12*月工资,再加上2个半月工资;
3 你需要做的事情:找到劳动合同,看看上面签订的月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真实工资,如果是
基本工资,找到每月你的工资条,或者工资打银行卡的记录,如果根本没有劳动合同,还是要
找出你的工资条,还有公司辞退你的退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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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搜集完成后,你可以和公司谈判,也可以起诉。
申请
劳动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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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给予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比如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的工作等。 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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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辞职,社保中断,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怀孕后辞职的话,没有用人单位,无法报销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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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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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