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13年因欠他人工程尾款一万余元未能及时结清,被其打成二级轻伤,住院花了6千多元药费,而其逃跑在外一年(其间一直网上通揖)多,后被我家人发现报警将其抓捕,.当日送监后说其有病办了取保侯审,其回家后以民事欠款将我起诉,法院说是两回事,判决后执行,将欠款己负清给他。而我被打之事直到今天才刑事附带民事开庭,而对我的赔偿法院说我的误工标准只能按农村标准算,这样一算一共只有一万元左右,而我实际是承包防腐工程的,平均月收入达1.5万元以上。当时住院近2o天,出院后医生要在家休养3个月(有证明)请问我这个情况应得到多少民事赔偿。如其赔偿后给其出具谅解书,能判其多长时间刑期?

2019-05-02 09:19: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律规定规定开庭到判决的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要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综上,一般的刑事案件,从被逮捕到开庭,需要3个月左右,案情复杂的,时间还会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