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没有验收条款但有项目部签署结算书可以按结算书向对方要钱吗?

2019-04-30 15:00: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建筑工程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三、“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
    (一)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己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
    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
    (二)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
    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施工劳务分无效包情形二: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 1、对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借款人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保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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