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现在租的太原市XX厂的一间门面房,是转租的,到我们手已经是第四家,我租的是三房东的房子,我们房租已经交到12月份,但是我们房东不和二房东叫租金,二房东通过瓷厂把我们水电停了,不让我们生产,他租的房子合同是3月20号到期,让他退租金他不退,现在我们该怎么办呢?

2019-04-30 08:13: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承租人缴纳房屋租金后,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房屋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承租房屋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将相应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1、房子在租期内房东把房子卖了,不应影响你继续租用。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原合同对新房主继续有效。你可要求新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如果新房东想收回房屋,你可以要求原房东退还未到期租金以及寻找新房源以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否则你可拒绝搬离。

  • 1.您好,您咨询的是租赁合同纠纷相关问题;
    2.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该合同签订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4.此时你想解除合同,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如果押金在合同中是约定为违约金的,则你方需要支付,无权要回退回,如果是另行约定违约金,则你方可以要求退还押金,但是你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果押金两万元超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30%,你方也可以要求减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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