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赔偿的的原则如下:
(1)离婚中需要赔偿配偶的,仅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既然是没有,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2)如果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时,需要赔偿对方,但与哪一方先提出离婚无关。
2、“除此之外,男方向妻子提出离婚,是否需要赔偿”:不需要赔偿。只是应均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还规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形下,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向女方倾向,但是否照顾、照顾多少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因为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可能判离。但分居只一年,只能作为夫妻感情已经有裂痕的证明。
4、如果是诉讼离婚,是否真的“感情不合、水火不相容”需要男方出示
证据,但如果另一方也承认“水火不相容”、也同意离婚就好办了:法院只需审理、确定财产的分割就行了:要求赔偿的一方,就得拿出另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情形的证据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