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5月30日发生工伤,6月22日出院,10月24日鉴定为七级伤残,伤前平均工资5000元。

2019-04-27 07:37: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残疾器具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受残待遇(五至六级)   基本模式:
    (1)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2)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1、《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2、《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联系,停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16*3000 (24 36)20%*3000=48000 3600 共赔偿
    8.4万元。假肢费。髋离断假肢 11000(国产) 3 30 18000(进口) 6 大腿假肢 7000(国产) 3 20 12000(进口) 6 小腿假肢 6500(国产) 3 15 10000(进口) 6 半 足 2000 3 15 肩离断假肢 7000(美容型) 4 10 每2年换一次手皮 上臂假肢 3200 4 每2年换手皮一次 (400元) 前臂假肢 3000 4 每2年换手皮一次

  • 一、下面是工伤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七级伤残赔偿的项目:
    (一)、医疗费

    1、如对方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一万元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前提条件是对方车辆对事故负有责任。

    2、有的案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或者一审终结后,还会继续产生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或保险公司承担。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

    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解释》第22条规定:(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常州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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