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五险一金的,员工单方辞职是否有赔?

2019-04-27 00:09: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保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有关辞职后“五险一金”处理的相关内容   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由此可知,法律经验编辑在此提醒各位:员工辞职后,关于“五险一金”的处理,将会由原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注意: 失业保险只对单位不对个人,故辞职后个人不能交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可以到社保部门缴纳。   相关内容:   
    一、辞职后广州五险一金的处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若不是本地户籍人员,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后应由用人单位办理继续缴纳社保;若是本地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到户籍地地税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社保是累计计算的,到退休时只要满足退休条件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二、烟台辞职后五险一金的处理   跨省或省内跨市重新就业的人员,需要办理转移,但要符合4个条件之一:   一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二是返回户口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含个人挂档缴费),不受上述年龄限制;   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开具调令或者商调函,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是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程序非常简单,分两步:   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到原参保地社保部门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凭《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出示。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新、旧参保地社保机构互相衔接,完成转移接续手续的办理后,再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 试用期怎样办理辞职手续? 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自动辞职有失业金吗?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劳动者辞职三个月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作不认真为理由让劳动者辞职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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