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单位给上的五险,在工作中突发意外死亡,已经过去有3个月时间了,问能否走工伤保险具体流程。

2019-04-26 14:13: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按自愿原则参加。《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车祸死亡之后想要获得赔偿,人们就要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赔偿标准的计算,然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就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了。
    第一,丧葬费。这个费用一般情况之下都是比较固定的,但是不排除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
    第二,死亡赔偿金。
    这个要看车祸受害人当时的年龄有多大,然后才能够具体算出一个赔偿的数目出来;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事故责任);
    第四,扶养费(生前实际扶养的情况决定);
    第五,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
    第六,交通费。
    该费用应按实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
    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工伤证》;
    (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
    二、办理参保手续:
    1、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
    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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