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
又再婚的,没有生育孩子,只有一个老公的孩子,目前想办独生子女证,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
2019-04-26 06:12: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婚姻续存期间,如果女方在家庭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一、【有权要求补偿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举例说明上述情形】
在法律上虽然有规定的补偿情形,但在实际中是很难确认的。下面举例说明具体情况:
(1)抚育子女:在教育陪护子女、接送孩子上下学等方面花费的时间比男方多出较多。
(2)照料老人: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男方不在身边或较少陪护老人,女方承担了照料老人衣食住行的绝大多数时间,甚至包括看病就医、陪护治疗等情形。
(3)协助工作:所谓的“协助工作”并不是要到男方的工作单位如何如何,像代其招待客人、帮助其化解社会交往以及工作关系中的矛盾等等,都可以说明协助工作。
《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可以到当地村居委会或者街道办、计生部门了解。
根据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离婚再婚的人是可以再生育并可生育二胎的,但再婚生育二胎也是有条件限制的,二婚生育的条件如下:
1、再婚夫妇双方都不曾有过孩子的。可以生育孩子。
2、再婚夫妇双方有一方不曾有过孩子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
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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