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想和老公离婚,但是他把结婚证烧了,还有个4周岁多的儿子,老公曾经家暴过我,110有记录,老公家里比较穷,但是是独苗,婆婆身体不好,我有一定的经济来源,至少可以养活孩子,有债务,这样子孩子判给我的几率大吗?我跟老公现在都在娘家广东,但是户口都在老公河南家那边,来这边住了才3个多月,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吗?请律师需要多少费用?

离婚
2019-04-26 05:00: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是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应该一次性进行审理,以确定的双方在离婚后各自对该债务的承担份额。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该债务存在争议、或牵涉到第三人利益的,法院也可以先行处理婚姻问题,对该债务不予处理。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就该债务提起民事诉讼进行处理。
      另外,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已经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的,该分割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对于 债权人而言,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 按照有关规章规定,离婚后的夫妻可以分户,即把原来的户口本分成两个离异后的夫妻各自新办一本户口本,或一方迁出另办一本户口本。只要女方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派出所就会为女方办理分户手续,颁发一本新的以女方为户主的《户口本》,原《户口本》如果作废,则同时为男方办理一本新的《户口本》,如果不作废就在原《户口本》上女方一页上加盖“已迁出”字样即可。
  • 子女抚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就只能诉讼离婚,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又想反悔的。那么可以直接到法院去撤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