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一名护士,之前在一家医院上班,后面辞职走了,但我的护士资格证注册在那里,每次我过去要转走时,他们都不肯,非要我找到接收单位盖好公章以后才给我转,但我一直都没有找工作,离开医院已经一年多了,他们没经过我的同意就让一些没有证的护士操作和写护理记录都用我的名字,如果出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是我承担责任吗?法律上有规定护士变更审核表上必须有接收单位的公章,原单位才能盖章给予转走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4-26 03:27: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判断医疗上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法律上的误诊,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对患者的人身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  
    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并不是所有误诊都是医疗事故。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要求医生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即使不能及时诊断,也应作好必要的拟诊和护理工作。  因为目前医学还不能包治百病,不同医院有不同的诊疗条件和水平,诊断准确率也会有所差异,误诊、误治在所难免。
  •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方全责造成您的人身伤害,您可以要求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尽快提起诉讼。提示: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在医疗意外的情况下,因为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发的,而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意外基本特征:  
    1、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难以预料”是指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无法预见。  “难以防范”是指对可能会发生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医务人员无法避免(或称抗拒)其发生。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主观原因所致,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原因所造成的,属于医疗意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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