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方全责。我车定报废。车辆刚上牌10天的新车。对方能不能陪保险购置税等费用

2019-04-25 19:30: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汽车事故车报废保险理赔
      第
    一、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1)汽车所有人拿着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经达到了报废使用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没有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报废的车辆,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拿着《通知书》可以自己选择一家合格的回收汽车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车主拿《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按照规定要上报审批,办理车辆报废登记。
      第
    二、拿着材料投保的保险公司
      准备的材料有: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保险单、车辆牌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故车辆证明材料、汽车报废通知单。
      带好材料前往保险公司去申请,车辆报废保险理赔。按照国家法定的赔损率算理赔的金额。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有一套完整的理赔系统。车损险保额的年6%折旧来计算的,而折旧年限则是根据行驶证初次登记来算。
  • 车辆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1、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汽车报废分多个类型。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营运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缓报废10年。从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审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3、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10年。从第11年开始,每年审验两次,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4、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8吨的微型货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准延缓报废。总质量大于
    1.8吨的轻型货车及大型货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延期5年,在此期间每年审验两次。拖挂的货车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缓报废。  
    5、单位货车的使用根据车辆的总质量而有所不同,总质量小于等于
    1.8吨的货车、全挂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缓报废。  
    6、1990年7月7日以后注册的总质量大于
    1.8吨小于6吨的货车和其它重工业、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并定期检验,可以处长使用,但最长不超过5年。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如何延缓车辆报废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 保险公司是有责赔无责不赔。规定,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害2000元。也就是说车辆损失最高赔付2000元。意思是说,你只有较强险,如果是你的全责,对方损失1000元,保险公司赔付1000元,如果对方损失超出2000,超出的部分由全责方(自己)承担。
    其他按责赔付,1,互碰自配,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己走自己的强制险,来赔付自己的损失,在较强险限额内。
    2,互碰互赔,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保险公司赔付你的本次损失,你的保险公司赔付对方的损失。
    在较强险限额内。
  • 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伤者赔偿数额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如果侵权车辆投保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饿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