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便利店上班2017年12月31日上的班,辞职日期是2018年4月1日,我3月份的工资公司克扣了原因是门店盘点亏损扣我门店亏损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他们上次盘点日期是2017年11月我是2017年12月31日才上的班,我上班之前的也算到我头上这个期间的盘点亏损都算到我头上我想维权需要什么证据。

2019-04-25 08:03: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 上班半个月辞职也是有工资的,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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