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后买房男方付首付,登记双方的名字,离婚后女方能分割吗?

离婚
2019-04-25 06:09: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
    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财产均是共同财产。婚后所得的财产依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 你好,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婚前单方买房后的产权归属问题
    由于房子是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不管是按照双方协议还是走司法程序,房子产权基本上归婚前买房的一方,参与还贷的一方不会获得产权。《婚姻法解释
    (三)》也明确指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房子归属产权登记一方。
    第二,另一方离婚后能否参与房产分割问题
    按照上面的司法解释,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可以参与房产分割,分割的部分包括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房子在婚后增值部分。比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3年共支出15万,房子在3年中增值了100万。理论上参与还贷方离婚后将获得“
    7.5万+50万”的补偿,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无法做到对半分割。比如男方婚前买房,最后女方获得的补偿有可能超过
    57.5万元。
    特殊情况,如果房子在离婚时出现贬值,考虑到子女和女方权益,一般女方至少会获得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这么做还有另一个考虑:在限购城市,如果男方婚前买房,女方结婚后可能会丧失最佳购房时机。
    第三,离婚后是否需要继续参与还贷问题
    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房子的债务将由获得产权的一方独立承担。获得产权的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另一方不需要继续参与还贷。
  • 你好,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买房,房产证虽然是一个人的名字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人还贷仍属于夫妻共同还贷,除非你们有特别的约定。
    诉讼离婚:婚后财产一般均分,婚后债务一般平均承担。协议离婚:你们可以自由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