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4年超生的二胎15年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我们村还有比我们早的??却没有征收??现在二胎放开了之后就不要社会抚养费了??请问我们这种还可以要回吗

2019-04-23 02:21: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015年12月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6年正式施行
  •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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