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丫头出交通事故,在早上,上班途中他单位论不论工伤,他单位抢事夺理说我家丫头实习生,前三个月发700元工资,然后发1200工资。

2019-04-22 18:40: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是否需要赔偿,主要看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若认定书认定有责任,那么就得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赔偿(例外: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一方无责也要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认定书之外的其他人,要不要赔偿,取决于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直接关系,如车主把车借给没有驾照或者不适合驾驶的人,司机是公司企业的员工,车辆是挂靠单位的等等,这些情况需要负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有以下15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费。但是每个赔偿项目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因为你所述信息很少,我无法给你作出个确定性的结论,但是如果你的情况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就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但是最终结论还是需要由劳动部门的专业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有七种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的处理流程为: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赔偿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关于工伤事故可否双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额补偿原则,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  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鉴定,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时间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知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而劳动能力的鉴定,经治疗医疗中介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即可申请。
    公安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和是伤残鉴定需要提供的。而工伤申请鉴定需要提供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一般情况下,没有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