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农村宅基地房屋需要拆迁,应该得到哪些合法的权益和补偿?谢谢

拆迁补偿
2019-04-22 13:19: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1、选定评估机构
    (1)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2)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2、报请政府批准
    (1)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2)《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地点、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四、组织专家论证,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补偿方案》。
    (3)征求公众意见,当通过听证会、意见书、达成一致后,制定最后的补偿方案。
    3、公布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2)对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4、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决定
    5、签订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协议,并足额发放补偿款。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全部发放拆迁补偿,拆迁户交出土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完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