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重庆市继承房再次过户,是看原继承前房产证上的曰期到现在申请过户时满五年减免个人所得税,还是继承人取得房产时的时间开始算。

2019-04-20 10:25: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 1契税:如果是法定继承,则无需缴纳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继承的,要全额缴纳契税(3%)
    2印花税:个人继承房屋过程中所立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个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按5元/件缴纳印花税。
    (房屋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参照同期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

    如果日后要出售,直系亲属之间继承房屋,如果满五年并且是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足前述条件,按照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交易额与购房原值的差额*20%)。另外如果不足5年出售还需要交纳营业税(
    5.65%)。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