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入职一家公司7个月,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16年12月22日入职的,17年7月28日以我能力不足,告知辞退我,但却是让我写辞职报告,说以后对我找工作比较好找一点,在入职7个月期间,社保到17年4月份才第一次交给我,期间在一次工作中伤到腰,去医院检查是腰椎间盘突出。还有就是第一次缴纳社保是公司口头说我转正了。按照口头转正,我也应该是转正了4个月,然后年底结给我的提成里才给了我2000块钱,另外一位同事,来了大概3个月左右,年底提成给了他4000块钱。请问一下懂行的律师这样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要是申请劳动仲裁成功了,我应该获得哪些权益呢?

仲裁
2019-04-20 08:26: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关于劳动仲裁的申请,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有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