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二审终审裁定,民事部分不服,可以申诉吗

2019-04-19 13:49: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2、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违法所得的5—10倍罚款,或处3万以上1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
    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合,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刑罚权行使的体现,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弥补受害一方遭受的损害,是民事请求权行使的体现。作为公法,刑事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障无辜,通过对犯罪的惩罚,警戒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附带民事部分对受害一方的补救功能,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只有同时实现对受害方的有效补救,才能够真正实现诉讼的全面功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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