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财产保全的车子,己经申请执行被法院扣留,没有与对方调解好,当事人没鉴字同意,法院可以把车子退还给对方,让对方继续使用吗?如果法官私自让对方开走,是否是违反原则的,是绝对不允许的呢?

2019-04-17 10:50: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的一种,在案件审结时,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对诉讼费的负担进行处理。如果法院确定保全费由对方负担,法院就应当将你预交保全费退还。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 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
    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 司法确认制度,就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共同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调解协议有效的一个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并且双方当事人都要到法院共同签字确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第三百五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第三百五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三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第三百六十条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 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不一定会实际扣押车辆,可能只是查封车户,一般是可以允许被告方继续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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