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年我被以逃税罪终审判决判刑五年,企业刑罚后灭失。2013年进入再审程序,中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并不审理,而是准予检察院撤诉,检察院做出“法定不起诉”结案。中院只承认是刑事赔偿主体,至今我也找不到造成企业灭失的行政赔偿主体。赔偿委员会强调:行政赔偿找行政机关或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强调:检察院“不起诉”不等于认定我们行政行为违法,我们不予赔偿;法院强调:行政诉讼超过时效不予受理;请高人指点帮助为盼。

2019-04-16 15:41: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即为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 需的证据之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 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主要包括: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适用了另一条款;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应适用特别法却适 用了普通法等;


      
    (3)违反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等行政程序的要求。只要具体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管实体是否正确,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并不依附于其他 任何条件;


      
    (4)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有:


      ①法律、法规没有授予行政机关某项职权,而该行政机关擅自行使了此项职权;


      ②纵向越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能 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③横向越权,甲部门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部门的职权;


      ④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


      ⑤行 政机关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


      
    (5)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本机关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滥用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 关于撤销行政诉讼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 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出具释放证。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或转其他行政处罚。
  • 起诉的程序条件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衔接关系问题。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同时,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而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相对人一旦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定,也要等待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带来混乱。  
    (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