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这是我的情况:我是湖南的,老公是重庆的,老公爸爸死了,妈妈改嫁,可以说是孤儿,我跟老公因感情不合分开了,我们没有结婚证,但是有一个三岁孩子,孩子户口上在了男方爷爷奶奶户口那边,但是孩子一直都是由我自己在带,男方没有管也没有给生活费,考虑到孩子要上幼儿园了要户口。现在我也结婚了,他也有女朋友,我们想把孩子户口迁移到我老公这边来,因为孩子现在都是跟我们生活在一起,但是男方死活不同意迁移户口,还说要户口不可能,要起诉我,看法院判给谁孩子就跟谁,这种情况我有胜诉吗??求解

2019-04-16 11:49: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迁移户口,要先拿到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准迁证的,需要材料: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这个是要现在的户籍地派出所给的)、接收证明、接收户主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之后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科开具迁移证(准迁证的一联),需要材料:准迁证、户口本的身份证;最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就可以了。当然,各地具体操作可能有差异,建议具体咨询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科
  • 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夫妻双方不能够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则通常可以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法院结合双方的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判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