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 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十个月,现在2018 年了,还有犯罪记录吗

刑事辩护
2019-04-15 19:29: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如果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2.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通过贿赂等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 一般情况下盗窃二千元会被立案追究,特殊下盗窃额为一千以上也会被立案追究。,【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1、全市法院审理刑法第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
    2、具有《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一千元以上: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于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实施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四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盗窃犯罪,不以取得财物为既遂的标准。
  • 因为盗窃罪被依法拘留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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