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收养申请手续办理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收养登记可以在任何地方的县级民政局办理吗?

收养
2019-04-13 20:17: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④离婚协议书;
    ⑤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2、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四、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4、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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