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儿子刚刚结婚不就,儿媳妇要求分家,她们没有为这家赚过一分钱,反而我们替儿子还高利贷还了大几万,家里房子也是按揭的。这样他们能分到财产吗?

2019-04-13 10:03: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个总原则:宅基地属按户申请,所有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 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可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担。孩子不满2岁的一般判给女方,2岁以上按照有利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满十岁的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
    抚养费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月稳定收入的20%到30%。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婚前还贷部分和首付部分是你的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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