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你好,我有一个问题咨询。2013年我们三人为一朋友担保借款16万元,借款合同标注借款日期为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2月23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欠款人一直未能还清本息。2016年2月22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期间,债权人给担保人打电话询问借款人事宜,并未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一、担保有效期是否已过?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二、担保人以担保期已过为由抗辩,法院是否会支持?

2019-04-12 11:41: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借条上只写明“担保人”的,担保人的性质为连带保证人,承担与还款人同样的义务。担保期限为还款时间届满后延长六个月,如果这期间不向担保人主张还款义务,担保人将不在承担担保义务,此时,只能找还款人主张还款义务。
  • 你好,需要看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有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 夫妻共同债务系法定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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