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因此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这就是我们所说的
仲裁时效。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我国目前没有规定时效的中止和延长制度,一旦超过60日,劳动者权利很难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