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综合工时制)已工作九年多,单位尚未结算。现在申请仲裁,按当时的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还是按离职时的工资基数结算?

2022-08-24 10:10: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 企业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这里所谓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等等
  •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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