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股东
平等原则;
2、少数股东的自益权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