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未婚同居女方怀孕 双方父母都知道 因为双方父母的原因 男方要求打掉孩子 女方要男方负责任 女方打掉孩子??男方应该承担多少损失费

2019-04-11 08:32: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男女双方婚前属自愿同居,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怀孕后女方做了引产手术,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伤害。女方的损失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必需的营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按照公平原则,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司法实践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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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未婚同居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5、同居关系可以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  
    6、属于应当补办而未去补办或者因没有达到法定结婚条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手续的,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7、未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8、只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受理。  
    9、未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两性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  
    10、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11、不符合这一时间条件和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为同居关系。  
    12、未婚同居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13、同居关系可以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  
    14、属于应当补办而未去补办或者因没有达到法定结婚条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手续的,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15、未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16、只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受理。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女职工工伤流产,并未造成生殖器官伤残的,没有赔偿。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遭受事故伤害伤残程度,女职工工伤致流产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并不造成本身生殖器官伤残的,没有伤残待遇的赔偿。
    造成生殖器官损失的,按评定的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规定赔偿。《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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