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但是,在补充条款中,房屋交付可以延期3个月,违约金不予赔偿。违约金将在超过3个月后计算。这样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

2022-08-11 04:55: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开发商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延期交房行为即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其次,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违约金。虽然双方对违约金未做约定,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协商确定赔付的违约金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