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毒品运输被判无期,患有慢性白血病,能申诉减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吗

刑事辩护
2019-04-09 16:35: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减刑的条件  
    1、看守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所表扬或被评为监所改造积极分子的。  “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是否可以保外就医,通常是需要走流程的,一般而言,保外就医的程序如下: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 毒品是严重的犯罪,按照运输数量定罪判刑: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运输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运输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运输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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