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方骑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十字路口,当时前方信号灯刚由红灯变绿灯,我方行驶至路口中间时,被由北向南的机动车撞倒在地,造成我方人员左脚踝处骨折,现住院手术治疗。事发十字路口监控已坏,对方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只答应只出一万元治疗费,事故科只能出具事故证明。我方如何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如双方调解无果,需起诉对方吗?谢谢!

2019-04-08 20:07: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事故案,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后才发现后期治疗费用惊人可以重新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同时根据民诉法,一般情况是谁主张,谁举证,医疗事故案由原告承担受损害的证明责任,并承担遭受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以及因医疗事故侵权导致受害人后期的治疗费或医疗费等按照法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
  • 误工费赔偿标准: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在工伤处理当中的“误工费”,实质为“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对停工留薪期在12个月以内的,一般可以参考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予以确认,然后裁决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超过12个月的,都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前后总的时间都不会超过24个月。
      注意:停工留薪期=创伤治疗期间+康复期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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