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97年我加入公司时,公司在2004年为我购买了社会保险。从2004年11月15日到2004年,公司要求个人在支付补充款之前向财务部支付所有补充费(包括公司应承担的部分)(未与个人就此事签署协议)。该公司几十名老员工就是这样。现在我们想收回公司在补充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部分。有效的方法是什么?此外,该单位一直按照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我们提供社会保障,但不以实际工资为基础,这严重影响了我们未来的养老金。例如,2007年为我们签订的不固定合同规定工资为3500元,当年为我们实际购买的社保基数仅为每月880元。我们能否要求单位根据我们的实际工资基数补足以前的社会保障?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其他仲裁吗?

2022-08-03 13:55:34
律师解答共有1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