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于2016年与另一个公司合资,我公司将100%股权转让给他们,并签订框架协议,协议规定他们带走公司一栋办公楼和等价的负债,约定一年内还清负债。然而他们过了一年一点也没还,众多债权人已经起诉了合资公司。我们则按照合资方的要求进行了原公司的分立,我们和不相关的资产包括负债进入分立后的新公司。合资公司还用原公司名称,过去一年我们为原公司垫付200万元买进口旧设备,约定新公司分立后就还我们,现在一直没还。合资后以邮件通知我们新公司给合资公司按照他们提供的主要配件,做了二十多套设备,价值400万元,他们只与我方签订5套合同却发到国外10套,所做的设备到现在也没给我们一分钱。可以起诉吗?能赢吗?

股权
2019-04-08 14:34: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从《合同法》中找到。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独立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
    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 公司分立程序是:
      
    一、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二、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三、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四、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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