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今年7月27日入职,试用期于10月27日结束,但现在有人告诉我,因为领导认为我不符合当前职位的总体要求,要求延长考核期,我不知道这是否合法!另外,我现在提出离职,被告知我不是延长试用期,而是延长考核期,不能在3天内离职,需要30天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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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什么原因不让离职?是否又签订劳务
合同?具体什么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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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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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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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