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屋拆迁后,一方购买安全价值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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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
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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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拆迁后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由一方出资所购买的房屋不会因为拆迁而改变其性质,仍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共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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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的认定标准为:
1、婚前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买房,另一方未出资的属于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都有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
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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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