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丈夫感情破裂,他是上门女婿。我们现在要离婚,我有两个孩子,他不想给抚养费,请问该怎么办?孩子我不想给他,因为孩子全部跟我姓。是否孩子全部归我。

离婚
2019-04-08 09:53: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想要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B、户口本
      C、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D、结婚
  • 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一般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感情破裂证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
    但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用退彩礼,但男方能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除外。
  • 离婚补偿是指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因而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义务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物质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据此,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③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④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 你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是由女方抚养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为工资的20%或30%。另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使用家庭暴力的话,那么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到时候又不承认的话,那么法院第一次是不会轻易判离的,你可以在六个月后在起诉一次,基本上就可以判离了。
    好,首先我国婚姻法上并未分居几年而自动离婚一说,只有婚姻法32条规定,分居满2年的,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现在如果你认为你们的婚姻实在无法继续的话,那么你可以选择离婚的,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也就是你们双方都同意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你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而且要搜集他对你使用家庭暴力的证据,这样不但可以一次就判决离婚,而且在离婚时还可以要求他对你进行损害赔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