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有没有时效性,合同是2014年7月签订的,14年7月8月9月未给我缴纳社保,2016年6月离职,我现在投诉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08 08:56: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个人税收筹划有哪些好方法?
    答:
    1、多缴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
    2、投资免税产品
    除了20%利息税的低税产品——储蓄,还有享受两大优惠的——教育储蓄,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利息的20%);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
    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除了能够获得比活期存款更高的利息之外,获得的利息不用缴纳个人所有税。还有其他的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都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期货或者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购买保险
    除了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外,在投资分红类保险中,保险收益也无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 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
    从法律关系上讲, 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故应有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实务领域,基于效率的考虑,派遣单位可能会与要派单位约定有要派单位直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避免了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派遣单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复杂过程,但这种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并不改变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性质。
  •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 离职时,社保需要转移,以下是社保转移的流程:
    首先要在转出地的社保中心开具一个社保缴费凭证;然后在转入地办理社保开户并且缴纳社保;第三步就是在转入地填写社保转移申请;最后把社保缴费凭证和社保转移申请一起交到转入地的社保中心进行审核。如果以上的步骤都没有什么问题,估计在1-3月内将社保转到转入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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