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人在医院死亡,医院开出死亡证明,是不是具有法律证据,如果有;为什么还要到当地派出所开死亡证明?

2019-04-07 11:38: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医院死亡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出具,一般会出具两张医学死亡证明,一张用于火化,一张用于户口销户,死亡证明医院是有存根的,可以复印后加盖医院鲜章。在家中死亡的,死亡证明可以有社区医院、派出所出具。
    在派出所办理过死亡销户手续的,派出所也应该出具死亡销户证明。
  • 公民死亡证明的出具机关,现行规定是医疗卫生单位(医院)、公安机关、村(居)委会。 对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其出具死亡;对于公民正常死亡而无法取得医疗卫生单位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受案或立安机关)出具死亡证。
    公民异地死亡的,也按前款程序办理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应同时获得所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验证证明。
  • 死亡证明(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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