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拆迁问题,上海市,以前离婚,私房进行了财产分割,总共200平米,东边100平归对方,西边100平归我,宅基地户主是老婆的,但是我的名字和女儿的名字也都在宅基地上面。现在老婆签了拆迁协议,我不想签,拆迁办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把法院分割给我的拆了,我也没有签字,我也明确告知西边100平时归我的。我现在要行政诉讼对方,属于非法拆迁吗?总共分了4套房子和100万我现在起诉非法拆迁,能多拿点吗?因为不管前夫还是我的财产以后都是给女儿的?拆迁办还存在伪造交房签名,但是后来老婆又签字了。如果委托律师打官司的话律师费则么计算,是按照全部的费用计算还是,超出4套房子和100万的,多争取的部分算律师费问题补充:财产分割是经过法院判决的

2019-04-06 18:20: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诉讼。对方不可以强行拆除,拆迁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于房屋拆迁势必影响到众多居民、单位、经营租户的利益。
    拆迁公告一经发布,拆迁范围内居民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则受到限制,不能再行转让、出租,更不能扩建、翻建。可见,拆迁公告公布后对居民正常圣湖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发布拆迁公告必须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国有化和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的房屋,一般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由于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不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其出具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上讲,小产权房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不明确的。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产权房所有人对小产权房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
  •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说,属于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分割,财产按法律来说 基本是除以3 配偶 父母 子女平分
    但妻子对老人有赡养义务 对未成年子女有养育义务
    分开户口无影响
    其它亲戚无权分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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