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下,如果办了酒席没有领证,然后女方不想过下去了,男方要求退还彩礼,酒席,照相,过节费,改口费,还有谈恋爱买 衣服的钱都算在里面,彩礼才给两万多,现在居然要求退二十万,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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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关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的规定,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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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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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只要领了结婚证,离婚就不能要求退还彩礼。
但如果是因支付彩礼造成男方经济困难的,可以要求退还。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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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
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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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