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不平等合同的当事可以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
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