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工作中左脚骨骨趾断了三根,现在已经两个多月了,没有报工伤。现在想报可以吗,单位领导不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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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时效是自员工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30日内,如超出这个时效,用人单位就无法申报工伤,工伤职工个人可以在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1年内自行申报工伤。所以申报工伤并不存在所谓的60个工作日之说。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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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存在劳动关系,是遭受的职业伤害,未订立合同应当认定为工伤。
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与工伤认定无关,只要是存在劳动关系,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无论是否订立合同,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填写);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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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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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