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7年8月16日,星期三,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2017年8月30日正式上班之前,我要求生产线管理层不要在晚上18:00到21:00之间加班。我没有告诉我,直到17点10分我才能借用这个最高职位,也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所以我晚上没有加班。第二天,公司想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记录我的缺勤情况。这是加班的强制性要求吗。像这样记住旷工有道理吗?所以我要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请律师给我建议

2022-07-15 06:33: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