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30岁,有两个儿子,老二两个半月,因发现老公在我怀孕生产期间多次给不同女人发521红包,还在网上与其他女人暧昧聊天,多次半夜给其他女人打电话。发现这些后问老公,老公表情冷淡,沉默不语,没有一句道歉或者解释的话,现在已经冷战半月从未主动跟我说话。我只有他的聊天记录和红包转账记录,没有实质的证据证明他的出轨行为。我想跟他离婚,如果一人扶养一个孩子的话我能跟他要扶养费吗?因老公懒惰,爱玩游戏,也经常买彩票,我们没有共同存款。我们俩经营了个小超市,这是我们全部的生活来源,但是超市的法人是我公公,如果我们离婚的话我可以得到什么?

离婚
2019-04-05 13:45: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由于一方出轨离婚的,无过错房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主张时间

    起诉离婚: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协议离婚:

    (1)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2)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 在离婚诉讼中,提供对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是非常困难的,极易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证据的无效。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大部分是间接证据,彼此很难形成证据链,因此,法院对婚外情的认可度并不是很高。
    所以,与其花时间和精力收集婚外情的证据,不如多花时间收集共同财产的证据,在分割财产的时候避免出现被坑的结果。
  • 如果因为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出轨的,则通常情况下不会因为籹方在怀孕而不允许双方离婚,当然,这种情况下,只有女方提出离婚时法院才会允许,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则不会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法院还是会适用女方在怀孕时不允许离婚的规定驳回男方的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