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租赁商铺期限一年,花30万装修,现在一年期限满了,我们申请续租,业主不给续租,把商铺出租给其他人,我们有优先权吗?能否得到补偿?请赐教!谢谢

2019-04-05 10:45: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
    (2)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
    (3)优先购买权发生的要件。承租人仅仅是在同等条件之下才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
    (4)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仅仅明确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没有加以明确。我们认为,优先承租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得到承认。原因在于: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利,那么在涉及承租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之时,法律就应当继续贯彻这一立法价值取向,承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以上是房屋租赁优先权纠纷问题的回答。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
    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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